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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疾病特殊导致误诊,是否构成医疗事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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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某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,经过一番检查后,医院对其症状无法确诊。医生建议秦某稍作等待,待下周专家来本地会诊之时再来查明原因。一周后,专家如期而至。经过会诊,秦某疾病特殊,专家们一时也拿不太准病因,但专家们集体讨论后依然给出了治疗意见。几天后,秦某病情加重。后又经专家多次研究,才诊断清楚秦某的病因。秦某的家人之后状告医院误诊导致医疗事故,要求医院赔偿。那么,此种情形,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呢?

由于人体的差异和疾病的复杂性,误诊现象是客观存在的。误诊是否承担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医生主观臆断使重要疾病遗漏或造成误诊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。但是,由于客观资料不全或症状不典型,医生经过积极会诊、尝试性治疗,仍无法准确认定疾病时,则不应承担责任。判断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:第一,在医疗活动中,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;第二,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。本案中,秦某由于疾病特殊而积极治疗后病情未得到控制,反而加重,依法医院不承担责任。

对科学的尊重是法律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,疑难病情的诊断治疗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。但是,因病情罕见、受医疗能力所限等客观因素,在无过错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未能及时作出准确诊断,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如果由医院承担,显然是不公平的、不合理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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