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分析:验旧完的不能作废。下个月开红票冲减就可以,没有抄税可以作废。专用的作废与验旧无关。当月开具的专用可以直接在系统中作废,隔月的专用不能作废,只能通过负数冲减。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,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,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》第七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;其他,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。禁止私自印制、伪造、变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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